余某經(jīng)他人介紹,由父母包辦,與同村的女子曹某訂立了婚約,余某花費了3萬元的訂婚彩禮。半年后,余某向曹某提出選日子結婚,曹某的父母卻突然提出要余某在縣城買一套住房,否則不允許女兒與余某結婚。余某家中并不富裕,感到無能為力,于是提出與曹某解除婚約。經(jīng)過鄉(xiāng)村干部的調解,雙方達成了協(xié)議,解除婚約,曹某返還了彩禮2.7萬元。由于余家仍有3千元未付,余某感到吃了虧,決心報復,集合了親友共9人,以向曹家拿回彩禮為由,闖入曹家鬧事。余某當眾大罵曹某母女,并將糞便潑在曹家的屋內。當曹某母親上前制止,余某又將糞便潑在曹某母親身上,且繼續(xù)辱罵曹某母親。直至派出所的民警趕到后,才制止了余某等人的行為。請問余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罪?侮辱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?
本案中,余某因對方毀棄婚約,出于報復動機,糾集親友多人闖入曹家鬧事,當眾辱罵、潑糞,以達到其侮辱曹家的目的,其在主觀上為故意,且已構成對曹某母女的侮辱行為。余某的犯罪行為是為了侮辱他人,牽連的犯罪行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且已構成侮辱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(jié)嚴螢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前款罪,告訴的才處理,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。”
所渭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。
l、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。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?!稇椃ā返谌藯l規(guī)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、誹謗和誣告陷害。”
2、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、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,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:(l)侮辱他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:一是暴力侮辱人身,這里所講的暴力,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。例如以糞便潑人,以墨涂人,強剪頭發(fā),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,而不是指毆打、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。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,則應以傷害罪論處。二是采用言語進行侮辱,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、辱罵,使其當眾出丑,難以忍受,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、生理缺陷等。三是文字侮辱,即以大字報、小字報、圖畫、漫畫、信件、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,詆毀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嚳。(2)侮辱行為公然進行。所謂“公然”侮辱,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,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(shù)人聽到、看到的方式,對他人進行侮辱。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。(3)侮辱對象是特定的人。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數(shù)人,但必須是具體的,可以確認的。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,不構成侮辱罪。(4)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鰣隋節(jié)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。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,但不屬于情節(jié)嚴重,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。所i胃情節(jié)嚴重,主要是指手段惡劣,后果嚴重等情形。
3、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,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。國家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。
4、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。間接故意、過失不構成本罪。
5、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區(qū)別:(1)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。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行為;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,僅限于“造成一定影響”的侮辱行為。(2)行為的對象不同。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;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。(3)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。侮辱罪的行為入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: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,也有過失。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,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、名譽的損害,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。
6、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區(qū)分:
侮辱他人的行為,只有達到情節(jié)嚴重的,才以犯罪論處。一般侮辱行為,情節(jié)輕微的,不以犯罪論處。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五)項規(guī)定“多次發(fā)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”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